2005年11月18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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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责任
白鸦

  交通肇事逃逸,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后,肇事者故意驾车或弃车逃离现场,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和经济赔偿。
  一些司机在事故发生后,害怕承担责任,便抱一种侥幸心理溜之大吉,造成肇事逃逸案时有发生,结果,也使事件性质发生了剧变。

  肇事逃逸  性质剧变
  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响,荆州市一名肇事逃逸司机,从此结束了生命。
  2003年12月30日中午,公安县司机郑中顺无证驾驶一辆挂假牌的东风平板车,驶上荆州长江大桥。正在桥面值勤的交警张仲冬见该车可疑,便示意郑靠边停车,接受检查。
  不料,郑对张仲冬的警告不予理会。张见状跃上驾驶室左边门外的踏板,责令其停车。郑不但不停车,反而扭转方向盘,使汽车呈“S”形路线快速行驶,将张甩下车,货车后轮从张的身上碾过,张因抢救无效死亡。郑驾车冲过大桥南端的收费站,逃回家中。
  去年1月2日,郑被公安机关抓获。5月18日,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郑中顺死刑。郑不服上诉。10月底,省高院下达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10月29日上午,郑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。
  湖北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分析此案时说,如果郑当时停车接受检查,有哪种违章,就会受到哪种处罚,但郑的行为已演变成了刑事案件,构成了故意杀人罪。

  肇事逃逸  得不偿失
  湖北省警官学院交通管理专业杜心全教授,在接受采访时说: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司机千万不能逃逸。为此,杜教授作了如下分析:
  机动车有第三者责任保险,发生交通事故后,在赔付问题上,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;不足的部分由有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支付;机动车驾驶员无支付能力的,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支付(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该基金支付办法)。
  更重要的是,发生交通事故后,如果逃逸,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,也就是说,可能机动车驾驶员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,但如果逃逸,就可能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。
  我国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规定,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,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。
  肇事逃逸,还可能导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严重后果,这种情况下,肇事逃逸者要依法承担行政的、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;按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,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,机动车驾驶员不履行抢救义务,却把当事人拖到偏僻地方扔掉或者采取其它暴力手段致人死亡,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,按《刑法》规定,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。

  事故发生  怎么面对
  在街头随机询问了10多位市民,对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,大家莫不深恶痛绝。
  一市民称:“肇事逃逸,反映了肇事者人性的丑陋。”另一市民说:“一些人开着体面的车子,尽做着不体面的事情!”
  那么,交通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究竟应该怎么办呢?
  据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及道路交通管理专家介绍:发生交通事故后,按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应立即停车,保护现场,造成人员伤亡的,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。但不同的交通事故有不同的处置措施。
  对未造成人员伤亡,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没有争议的,可以撤离现场,恢复交通,即可以“私了”。
  对仅造成财产轻微损失,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应当撤离现场,再协商赔偿事宜。
 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成因有疑义的,应立即报警。
  但是,遇到下述情况,当事人不能“私了”:机动车无号牌、无检验合格标志、无保险标志的;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;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车的;严重超载驾驶的;碰撞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等。
  归纳起来,发生交通事故后,解决途径有三个:一是当事人双方自行了结;二是请求交警部门解决;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
  另外,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事故赔偿,既相联系,又有一些特别规定。其中已充分体现了强者与弱者的关系,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机制对弱者的关爱。
  因此,发生交通事故后,当事人一定要有正确的心态,千万不能有过激行为。